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“优秀青年教师”推选工作

作者:人事处发布时间:2013-11-26浏览次数:1810

各相关学部、学院:
根据天津市教委“市教委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第二批‘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’推选工作的通知”(津教委办【2013】17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推选工作安排通知如下:
一、推选范围和数量
根据我校教师队伍建设任务,对重点学科及品牌专业中,在教学、科研等方面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专项科研资助,共资助20名优秀青年教师。各重点学科、品牌专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推选人数不得超过1人,各学部、学院总推选人数不得超过分配名额数。各学部、学院推选名额见附件1。
二、推选条件
(一)推选人选
1.推选人选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、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
2.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年及以上,承担一线教学工作,教学质量评价良好;
3.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,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,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,是学校教学科研的主要青年力量;
4.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(截止到 2013年12月31日)。
(二)指导教师
“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”实行“导师制”,并配备指导经费。入选人需选择一位指导教师,对其培养期间的教学、科研工作进行指导。
指导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、科研工作经验,能在培养期间对入选人起到良好的辅导、督促和帮助作用。每名导师只可指导一名人选。
三、培养时间及经费
优秀青年教师培养期为两年,时间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。培养经费自然科学3万/人,人文社科1.5万/人。培养经费主要用于青年教师开展自主研究,参加国内学访、培训等。导师的指导经费为5000元,分年度使用,每年2500元。
四、推选程序
推选工作要遵循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,程序如下:
(一)推荐。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的推荐选拔工作,采取个人报名,学部、学院推荐的方式。
(二)公示。各学部、学院要对推荐的建议人选及导师人选名单,在本部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。
(三)评审。学校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审核。
(四)备案。建议人选经公示与审核无异议后,报市教委备案。
五、考核方式
人选所在学部、学院负责对人选进行年度考评,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 将考评意见和培养人的年度报告报到人事处备案。
六、有关要求
各学部、学院填写汇总名单(见附件2)1份及电子版、《天津市高校“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”人选培养档案》(见附件3)3份及电子版,请于2013年12月6日前报人事处师资科,电子版可发送至邵伟网络办公邮箱。 行政中心305,电话 83955140

附件:1、第二批“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”推荐人选数量分配表
2、汇总名单
3、“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”人选培养档案

人事处
2013年11月26日